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有哪些方式?
2021-03-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这一形态的实施主体也主要在党的基层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党委(党组)和基层单位党组织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轻微违纪的,在调查违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或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组织调整。

纪检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党员有轻微违纪的,在掌握违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经过必要的组织程序,可以向有管理权的党组织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由党委或基层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也可以根据所犯错误情节,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组织调整。

大家都在看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