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机关的特性
政策执行机关是政策执行者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立法与司法机关、事业机关、国有企业以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等。
上述各机关和组织既具有组织的一般属性和独具的特性,又具有政策执行者所赋予的特性。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性
执行性是政策执行机关最主要、最核心的特性。“一般而言,政策制定后,执行政策的机关往往不是原先制定政策的机关,而是另行设立的机关,或是将原机关改组而成立的机关,专司政策执行之功能。
"①相对决策机关的决策功能而言,政策执行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执行决策机关作出的决策方案,实现政策目标,具有很强的执行性。
同时,政策执行机关的执行性决定了其政策执行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循决策者的意志,政策执行的方向、内容以及采取何种方式都受到决策方案的制约。
然而,由于多数政策属于宏观政策,政策制定者往往着眼于整体和全局,带有战略性,一般不会涉及操作层面的具体细节。
(二)“服务性
公共政策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任何公共政策说到底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政策执行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必然要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国家利益服务作为宗旨。
且政策执行机关作为公共组织,产生于社会,又高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为人。“办事”。
(三)权威性
政策执行机关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政策将无法执行,政策目标更得不到实现。政策执行机关代表国家履行收策执行的职能,依法对补会组织和公民以及广泛的社会生活实施领导和管理,政策执行机关所作出的一切合法的规定、命令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服从。
这种权威性以拥有和行使强制力量为后盾。如果政策执行机关发出的指令遭到抵制,权威受到挑战,就将以国家的强制力量对其进行制裁。
(四)法制性
政策执行机关自身建设具有法制性,其机构的建立、人员的编制、职能的确定、权利的划分等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法定程序经过有关机构的严格审批。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和撤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机关的管理行为、管理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原则和规定,必须接受国家权力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