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有哪些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2021-04-25

一、刑事责任

  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

  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论处。

  溺婴,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儿童吸食、注射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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