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儿童的分类,由于界定的范围不同,分类也有所不同。
1)《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将特殊儿童分为以下13类:
学习障碍:是指在涉及理解或使用语言、说话或写作的基本心理过程中,存在一种或多种障碍,表现为听、说、读、写、思考及数学计算等方面存在缺陷。
言语或语言障碍:是指一种交流障碍,如口吃、口齿不清、发音器官损伤等。
智力障碍:是指智力显著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其伴随症状为适应性行为的缺失,从而导致其学业不良。
情绪障碍:是指在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某种的情绪症状,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
多重障碍:是指同时伴有多种功能损伤,导致其教育需求不能单独由各个单项障碍的特殊教育计划来满足。多重障碍障碍不包括盲—聋障碍。
听觉障碍:是指在听觉功能上存在永久性或暂时性缺陷,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但不包括聋。
肢体障碍:是指由于某种肢体损伤导致儿童的学业成绩不良,包括疾病引起的的先天畸形(如小儿麻痹症等),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如脑性麻痹)引起的后天缺陷。
其他健康障碍:是指力量、灵活性或警戒性不足,以及对环境刺激的过分紧张,从而导致儿童对学习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其产生原因是一些慢性或急性疾病,如哮喘、糖尿病、癫痫、血友病、肾炎、风湿热等等。
视觉障碍:是指视觉功能的缺陷,包括低视力及全盲。
自闭症:一种发展障碍。它在3岁前便能明显影响儿童言语交流能力及社会交流能力,从而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
聋—盲:是指伴有听觉及视觉障碍,仅凭聋生或盲生的特殊教育计划无法满足他们的交流、发展及教育需求。
外伤性脑损伤:是指由于外界物理因素造成的脑损伤。它将导致脑功能或心理功能全部或部分受损,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
发育迟缓:是指经过一定诊断工具及程序确定,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存在问题的儿童:生理发展、认知发展、交流能力、社会情绪发展以及适应能力。
2)国内的分类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以下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轻重分为1—4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