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市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鹤政办〔2013〕31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严格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市区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鹤政办〔2013〕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在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户籍在我市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城乡居民;
(二)在鹤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鹤壁户籍的学生,驻鹤部队现役军人;
(三)公安机关经办认定的无名尸体。
其他特殊对象,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市民政局批准。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具体范围
遗体接运是指在市区城乡范围内使用市殡仪馆普通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的;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对尸体进行消毒清理,选用自捡炉需补差价;
遗体冷藏是指遗体火化前在市殡仪馆普通冷藏柜临时存放(不超过3天);骨灰寄存是指在市殡仪馆骨灰寄存楼寄存骨灰。
第四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主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中抵扣。
第五条 申请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经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鹤壁市惠民殡葬项目免费申请表》;
(三)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逝者为在鹤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鹤壁户籍学生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鹤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无名尸体(经救助管理部门确定的无主流浪乞讨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留的弃婴、公安机关经办认定的无名尸体)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逝者为特殊对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六条 惠民殡葬免费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死亡者的直系亲属)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鹤壁市惠民殡葬项目免费申请表》,并向殡仪馆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殡仪服务流程依次办理惠民殡葬政策相关免费手续,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确认。
第七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惠民殡葬费用标准为870元/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其中在鹤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鹤壁户籍的学生,驻鹤部队现役军人死亡后享受惠民政策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和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市财政和区财政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市殡仪馆应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按季填写《鹤壁市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免结算汇总表》,并附清册4份,市殡仪馆分别于每季度末将上季度火化人员信息汇总后分别报市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根据汇总审核情况于下季度10日前据实向市殡仪馆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殡仪馆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等行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