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认证具体细节要求如下:
1、凡是本村农业户口者,均可纳入本次产权制度改革登记范围。
2、凡是寄户者、非农业户口人员,均不列入本次登记产权范围。
3、登记办理时,必须带全部家庭成员复印件各一份,户主身份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若户主没有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可以用家庭成员的银行卡、银行存折代替。
二、农村集体产权登记成员界定
农村集体产权登记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已经取得或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有:
(1)初始取得
①由人民公社时期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社员经改革形成的,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②取得了第一轮并延续取得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法定取得
①父母(包括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④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⑤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申请取得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总的来讲,农村集体产权登记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样一来,就可以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身份的社员当股东,村民变股民,对村集体资产共同管理、监督、分配收益的一项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