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党徽佩戴的对象为在职在岗的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佩戴的党徽为党委统一发放的党徽。
第三条 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第四条 党员必须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徽(在进行对外公务交往时不适宜佩戴党徽的除外):
(一)在正常上班工作时;
(二)遇有节假日调整的上班工作时;(三)特定场合指定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四)参加本单位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
(五)外出参加活动或工作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六)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徽徽章时。
第五条 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创先进、争优秀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所有在职在岗的共产党员要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第六条 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以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徽的尊严,对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要及时更换。党员要对党徽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党徽丢失或损坏,党员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由机关党委派员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九条 党徽限于党员本人佩戴,严禁出借非党人员佩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并经核实后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党员被开除党籍时,应上交党徽。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督促和监督党员佩戴党徽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和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不定时检查或抽查各党支部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佩戴党徽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连续3次不按规定佩戴党徽的,取消其年度党内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对于多次不遵守规定的,党支部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教,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制定中共党员佩戴党徽考核办法,促进党员长期坚持按规定佩戴党徽,并形成良好习惯。